重婚是指已婚且與他人生育子女,那么沒有離婚是否算重婚呢?法律有何規定?
一、沒有離婚和別人生孩子算重婚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沒有離婚和別人生孩子是不算重婚的,重婚的認定可以通過是否和第三人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認定,還可以通過是否有兩次法定的婚姻登記而重婚認定,需要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沒有結婚證,有孩子,離婚怎么辦,法律有哪些規定
沒有辦理結婚證雙方分手后子女的撫養權應當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由法院判決。
法院在判決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三、哪些情況不能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服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服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四、未辦離婚和別人有了孩子,現在離婚了,算不算重婚
1、那就要看那女的他們有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有構成重婚罪。
2、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五、哪些情況不允許離婚
不準予離婚的情形如下(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82條
六、沒有結婚證怎么離婚,沒有離婚證怎么起訴離婚?
結婚證是用于證實婚姻存續關系最直接的證明。如果起訴要求離婚但又確實沒有結婚證,只要還有其他材料能證明婚姻關系存續的,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于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后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第二種,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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