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固定資產入股需要發票嗎?
一、個人固定資產入股需要發票嗎
不需要。固定資產入股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征收增值稅的范圍,不征收增值稅,所以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二、個人的固定資產入股需要發票嗎
1、人股東資產入股不需要發票。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傳稅,固定資產入股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征收增值稅的范圍,不征收增值稅,所以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2、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三、針對個人固定資產入股需要發票嗎
不需要。固定資產入股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征收增值稅的范圍,不征收增值稅,所以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四、公司不承認股東享有股權怎么辦,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公司不承認股東享有股權可以依據以下規定處理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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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三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三十一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三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三十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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