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誹謗案件的司法規定主要
一、最高法誹謗案件的司法規定具體是什么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六條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六條
二、最高法誹謗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是什么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六條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六條
三、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介紹賄賂,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介紹賄賂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般包括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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