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員工患上塵肺病,幾年后因病死亡,如何獲得賠償?
一、在煤礦上班得了塵肺病,幾年后導致因病死亡.死亡后怎么賠償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
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
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二、煤礦工人死亡的賠償金該是多少
1、工傷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煤礦工人受傷多長時間死亡不算工傷
工傷鑒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后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四、煤礦退休工人鑒定塵肺后因此病亡有什么賠償
煤礦工人患有塵肺病應先進行職業病鑒定,只有鑒定為職業病才能獲得賠償;賠償數額要根據傷殘標準來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三)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1·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五、職工因煤礦事故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如果是煤礦事故因工死亡,死亡賠償金(實際上應為補助金)從60萬元起。因工死亡待遇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增加10%;
4交通費等。如果是煤礦事故因工受傷,需要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賠償金按傷殘等級評定和相關補償標準確定。
六、工人工作中因急病死亡算工傷死亡嗎
1、上班期間疾病死亡算工傷。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因此,只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那么,上班時間應該算作工傷。兩個條件分別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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