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庭開庭程序有哪些?
一、經濟仲裁庭開庭程序有什么
1、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然后宣讀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權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開庭調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順序,詢問有關產生糾紛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詢問其他證人。當事實調查完結時,征求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同意,即時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開庭結束。哪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則組織雙方辯論。
4、如再次調解不成。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當事人陳述完畢后,應暫時休庭。
5、休庭時仲裁庭對合同糾紛進行評議,并做出裁決意見。
6、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結束,致此開庭即告完結。
二、在我國仲裁開庭有哪些環節
仲裁開庭程序一般包括開庭前準備、開庭調查、開庭辯論、調解、開庭終結五個步驟。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十七條,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二十七條
三、你好請問仲裁案的開庭程序是如何樣的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
四、仲裁開庭的審理程序
仲裁庭開庭審理的程序為首先,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詢問當事人雙方是否需要回避;然后,當事人開始舉證質證;然后,當事人開始進行辯論;最后,仲裁庭進行審理,作出裁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四十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五、仲裁庭開庭審理程序具體是如何的
1、被申請人的答辯和反請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或反請求。反請求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基于申請人申請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牽連的合同關系或法律關系;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
2、開庭通知。仲裁庭組成后,與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協商開庭審理的日期,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將開庭時間及開庭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3、開庭審理。案件一般應當開庭審理。若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根據仲裁規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若各方當事人均要求公開審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應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案外人未經仲裁庭允許不能旁聽。
各方當事人應委派代表參加開庭審理。若一方當事人不出席開庭,仲裁庭可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4、調解。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主持調解;仲裁庭征得雙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動對案件進行調解。調解成功,仲裁庭則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雙方撤案。若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程序過程中發表過的、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以及愿意接受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據。
5、裁決及其效力。仲裁裁決依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是終局的,對對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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