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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職責是什么?法律上是否明確?

法律咨詢網2023-06-27 21:39:57公司經營1326
股東大會的職責是什么?法律上是否明確?

一、股東大會的職責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股東大會的職責具體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以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等。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力機構。

二、股東會的職權行使方式有什么,有沒有規定?

召開股東會之后,要在會議上形成決策,由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表示是否通過該決議,股東會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成立分公司或變更公司的經營模式,需要2/

3的股東同意。

三、股東會會通過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重要人事任免、報酬及財務方案、增減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項,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但股東會不是公司常設機構,僅以會議形式存在。為規范公司行為,法律規定,股東會的召集和表決程序及合法,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一、是否必須召開股東會才能形成有效的決議回答是否定的。考慮到股東會召開的成本及效率,法律雖然要求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但同時也規定,對需要股東會表決的重大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二、召集和主持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因而是一種法定程序。召集程序不合法,會直接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當出現公司設立時出資最多的股東不止一人時,可以由多名出資最多的股東協商確定或全體股東推選。

2、定期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實務中,如出現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相關人員應注意收集和保存此類證據,才能確保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合法性并依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3、臨時會議由提議人召集《公司法》第39條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由于臨時股東會議屬于特別程序,而公司法也未另行規定臨時股東會會議的主持,那么,臨時會議的主持仍應按照定期會議的規定執行。三、通知《公司法》第41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議通知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通知到達會議通知到達股東,是股東得以參加股東會會議并行使其權利的前提。因此,法律雖然沒有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通知的方式,但通知到達每一個股東是召集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以書面通知和自然人股東為例,在自然人股東存在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辦公場所以及度假村等多處住所時,召集人只要向該股東在公司章程所記載的法定地址發送書面通知即視為到達。

2、通知董事會或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股東或監事在召開股東會的通知中,應列明本次股東會討論的事項,以便與會股東了解議題,便于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會議通知發出后,召集人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的事項。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且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會議通知中討論的事項應是屬于應由股東會決定的事項。四、表決股東會應對所有列入議事日程的事項進行逐項表決,而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有經驗的律師也建議,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涉及關聯交易的股東在討論有特別的利害關系議題時應遵守表決權回避制度。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五、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形成決議,應注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代理)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一事項表決結果。股東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六、參會人員1、股東《公司法》第3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因此,股東是股東會的參加主體。需要厘清的問題是1未出資或未完全出資到位的股東是否有參會資格?根據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后,公司股東可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記載于公司章程的登記股東,具有股東身份,未出資或未完全出資到位不影響其享有股東的權利。2隱名股東是否具有參會資格?隱名股東雖然實際認繳出資,但是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資料中并無記載,依照《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因此,隱名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沒有與會資格。

2、股東代理人股東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參與股東會,討論會議通知中的相關事項,代為行使表決權。法律沒有限定股東代理人的人數,但實踐中多為一人,便于行使表決權。委托他人出席的,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決權;3分別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4對可能納入股東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5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后加蓋單位公章。

3、監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因此,監事是否當然具有參加股東會資格,是目前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公司法已明確的監事參加股東會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作為股東代表的監事以股東身份參會; 2當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以召集和主持的身份參加股東會;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另外,當監事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的,或者股東會認為需要監事參加的,監事可以參加股東會。

4、董事會秘書如果需要,董事會秘書可以參加股東會會議,司職文書記錄、整理。以上就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怎么開的回答。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39條
[1]《公司法》 第41條
[1]《公司法》 第36條
[1]《公司法》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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