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女職工的檢查與治療,該做了哪些?
一、應對女職工定期進行什么查治
1、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定為十一次,每次半天,應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如有特殊情況,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增加次數。
2、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二、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能出勤對待嗎
法律分析
女職工依法進行產前檢查,能以出勤對待。并且單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為了保證孕婦及胎兒的健康,女職工應及時進行產前檢查。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引用法規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三、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可以按出勤對待嗎
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能按出勤對待。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引用法規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四、女職工在勞動保護上有什么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五十九條
[2]《勞動法》 第六十條
[3]《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4]《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5]《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五、問一下不可以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女職工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存在女職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或者用人單位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等等法定情況的,只要女職工是在上述情形期間,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用人單位將女職工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2]《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3]《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1]《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2]《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六、請教一下不可以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女職工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存在女職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或者用人單位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等等法定情況的,只要女職工是在上述情形期間,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用人單位將女職工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2]《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3]《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1]《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2]《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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