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不設訴訟時效
一、拐賣兒童不設訴訟時效
1.我國刑事訴訟追訴時效最高為二十年。一般刑事案件二十年內大都能夠破獲,所以設定其最高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并無不合理性。但拐賣兒童犯罪,很多兒童被解救是在二三十年之后,當初警方只有在有證據表明孩子被拐賣情況下才會立案,但由于絕大多數家長找不到證據,所以此類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走失處理,并沒有立案。因此等到二三十年后遭拐賣兒童被解救,案件都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2.而遭拐賣兒童二三十年后被解救,明知是誰實施了拐賣兒童犯罪,卻不能對其實施法律懲處,對于兒童遭拐賣家庭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
此外,因為已過了追訴時效,而不能對拐賣兒童人員實施法律懲處,令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也不利于經由更為有力地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人員,更好地遏制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發生。
二、拐騙兒童取保后還判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拐騙兒童取保后,是否會被判刑,此時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此時采取的是刑事訴訟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這種強制措施,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
三、拐賣兒童和拐騙兒童是可以并罰的嗎
1、不可以并罰。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兩罪之間雖然獨立,但是在實踐當中,拐騙兒童往往是拐賣兒童的一種手段,兩者侵犯的法益雖然不同,但是可能行為人僅僅是要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所以二者是不可以并罰的。
2、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四、拐賣兒童被判適用緩刑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拐賣兒童被判不能適用緩刑。拐賣兒童罪不屬于犯罪情節較輕的緩刑適用規則。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加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第七十二條,適用緩刑的前提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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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2]《刑法》 第七十二條
[1]《刑法》 第七十二條
五、拐賣兒童和拐騙兒童可以并罰的嗎
1、可以。
2、收買被拐賣兒童后強迫其從事危險勞動的,應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款,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數罪并罰,定罪量刑。因為只要是不以出賣為目的,具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后強迫其從事危險勞動又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那么數罪并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2]《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3]《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六、拐賣兒童報錯案怎么辦,有沒有規定?
存在拐賣兒童的行為,但是報錯案了,當事人可以去公安機構銷案,拐賣兒童屬于刑事犯罪,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可以判處5~10年有期徒刑,也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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