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中的債務履行期限有哪些?
一、請問一下抵押登記中的債務履行期限
視情況,一般自行約定債務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二、主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抵押權要怎樣處理
主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抵押權將不會受法院的保護,但對于抵押權本身并沒有消失,作為抵押權人也是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對于已經訴訟時效的的權利,作為勝訴的權利也會隨之的消失,在主張此權利時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三、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擔保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民法典規定抵押權的期限是多久
抵押權的訴訟期限一般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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