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產生的效果包括哪些?
一、先訴抗辯權的產生的效果包括什么
(一)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二)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后,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三)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于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四)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后,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并足以清償剩余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二、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知道,如果我們處理某件事物的時候,需要第三方在場證明,這樣能作為以后法律糾紛的證據。其實我們需要的就是擔保人,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那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情形是什么呢,規定是什么
先訴抗辯權適用的情形為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在訴訟或者仲裁之前、訴訟或者仲裁的過程中或者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行使。
四、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樣行使,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按照以下方式行使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但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五、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適用范圍是什么?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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