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證據
一、行政處罰做出后補充的證據效力有效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只要是在規定的時間范圍之內提供的都是有效的。如果在對違法的行為人做出行政處罰的過程當中,當事人出事了補充的證據的只要經過審核是符合條件且真實有效的,就可以被認定是受到律所認可的。
二、補強證據的必要條件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發生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為定案根據。一般來說,在刑事訴訟中需要補強的不僅包括被追訴人的供述,而月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特定證據。補強證據規則的三個必要條件如下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2、補強證據本身必須具有擔保補強對象真實的能力,設立補強證據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確保特定證據的真實性。
3、補強證據必須具有獨立的來源,即補強證據和補強對象之間不能重疊,例如被告人在審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為其當庭供述的補強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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