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異議有訴訟時效嗎?
一、拆遷異議有訴訟時效嗎
1、拆遷異議有六個月的訴訟時效。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二、規定沒有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拆遷嗎
如果是違法建筑,直接走拆違流程,并不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征地拆遷活動,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房屋進行強拆,需要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三、法人解散必須要清算嗎必須先解散公司再清算嗎
不是必須。1、公司沒有資不抵債,只是股東不想繼續經營,且不希望公司主體繼續存在對股東造成影響,此時應該進行解散清算,然后至所屬工商登記部門進行注銷,將公司這一法律擬制主體徹底在法律上進行消除。
對于這部分企業來說,需要做的就是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方式啟動后續清算程序,待清算完成后至工商登記部門進行注銷。對于解散清算,往往是由股東作為主導,在清算的過程中,股東也有較多意思自治的空間。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已無法正常經營,而股東不履行注銷程序,可能會導致公司最終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規定公司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股東不堪債權人“騷擾”,且無法與債權人和解,股東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破產清算通常由法院及債權人主導,程序較為復雜。
這種情形,由于公司對外債務較多(稅款、員工工資、租金、合作方應付款等),情況比較復雜,法律首先要保護債權人和員工的利益,如果要合法關閉公司,依法必須啟動破產程序,破產程序較為復雜,周期短則一年,長則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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