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否需要原件?
一、離職證明必須是要原件嗎
1.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加蓋公章的離職證明原件。離職證明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終止的日期、工作崗位、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2.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交員工后
1、建議個人留存證明原件;
2、可將原件交相關部門(單位)審查,如需上交,建議上交復印件;
3、若確需上交原件,或者離職證明原件丟失,建議請用人單位配合重新出具離職證明。
二、離職證明必須要原件嗎
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加蓋公章的離職證明原件。離職證明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終止的日期、工作崗位、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交員工后1、建議個人留存證明原件;
2、可將原件交相關部門(單位)審查,如需上交,建議上交復印件;
3、若確需上交原件,或者離職證明原件丟失,建議請用人單位配合重新出具離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三、離職證明必須要出具嗎,不出具怎么辦
1、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不給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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