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合并后,合并前債務如何處理
一、兩公司合并成一個公司的,合并前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兩個公司合并成為一個公司的,對于兩個公司合并前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二、兩公司合并成一個公司的,如何去處理合并前的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兩個公司合并成為一個公司的,對于兩個公司合并前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三、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務怎么處理,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債務按以下規定處理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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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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