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資本能否適用夫妻財產分割制度
一、股東抽逃資本允許執行股東夫妻嗎
股東抽逃資本不允許執行股東夫妻,除非夫妻屬于同一公司股東,且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案件經過審理,判決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毫無疑問,夫妻雙方均為被執行人,所以不存在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問題。倘若債務未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既然是個人債務,就不能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 第十四條
二、股東抽逃出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嗎
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股東抽逃出資不僅要滿足諸如股東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抽回出資等形式要件,還需要滿足實際損害公司權益的實質要件。
三、股東抽逃資本執行股東配偶嗎
股東抽逃資本不執行股東配偶。
股東抽逃出資應該由股東承擔主要的責任,如果其他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對抽逃出資知情的,應該由其他股東等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補足資金。如果股東的配偶不是同一個公司的股東的話,原則上和抽逃出資無關,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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