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是否能提出解散?規定是什么?
一、有限公司的股東能提出解散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是能依法提出解散的。其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對公司解散進行表決;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公司解散。或者公司符合法定條件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股東可以單方面要求公司解散嗎?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要求公司解散
公司未發生法定的或公司章程約定的解散事由,原則上未經股東會形成解散公司決議,股東個人不得單方面要求公司解散。但當公司已經陷入經營僵局,長時間無法進行正常經營,繼續存續會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以司法權力介入,實質性判斷公司無繼續存在價值,會終結性的為股東止損,《公司法》第182條的例外性規定,公司股東可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182條
三、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可以同時申請對公司財產進行保全或清算嗎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條、第三條。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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