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境法
一、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42條是怎樣規定的
秦嶺范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濕地以及集中連片、面積較大的天然林區,重要的自然遺跡,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置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二、浙江省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條宗旨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護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三、保護環境15條的規定有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四、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全部是什么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任務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審批、核準項目的;
(四)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五、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新規是怎樣的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湖泊流域內城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在村莊設置垃圾收集點,對垃圾分類收集,對化肥、農藥、除草劑等包裝物分類處理,提高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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