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將面臨哪些后果?
一、私自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有哪些后果
一、私自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有哪些后果?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占用農村土地建設企業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批手續,未經審批的,不允許私自改變土地原有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或集體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關耕地保護的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3、耕地占補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4、耕地保護目標責任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并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5、基本農田保護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和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使用耕地進行非農建設。即使有人想在耕地上建設廠房,也要拿到土地轉用審批手續才行。私下在集體耕地上建廠房的,一經發現,會被要求退還耕地,并恢復原狀。企業會被處以罰款,相關責任人還會受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76條
[1]《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能建廠房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建廠房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想要建廠房的必須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流程進行辦理,如果不滿足相關的條件的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去建設的廠房屬于是違章的建筑。
三、耕地上能建廠房嗎
1、不可以。耕地是集體所有的,通過合同確認農民對耕地的用益無權,農民因此而取得耕種該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而建廠房,廠房所用土地一般應為國家所有。
2、除非該廠是集體所有制,與耕地所有者另通過協議明確廠房的土地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能建廠房的嗎
農村集體土地上可以建廠房。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廠房必須是用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這三種范圍,如果租賃集體土地用以建廠,也僅限于開辦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五、廠房可以用集體土地建嗎
1.可以建房,但是審批手續不好辦理,先由鄉鎮政府審核,由縣級政府批準,如果涉及占農用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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