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合同到期續簽是否有優先權?
一、商場商鋪合同到期續簽是有優先權嗎
商鋪合同到期后優先權是存在的。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法律對優先權沒有規定排斥的。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二、商鋪合同到期后有優先權續簽嗎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
在新的競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條件后,出租人應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該新的承租條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該承租條件;
出租人應將租賃物優先出租給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時,出租人方可將租賃物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三、商場合同到期優先權是
商場合同到期優先權是指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一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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