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需承擔嗎?離婚時應如何分配?
一、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要承擔嗎,離婚時要承擔嗎
(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果銀行有貸款是夫妻雙方簽字的,離婚后女方需要承擔責一半的債務嗎
看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說不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論處
夫妻一方就對應債務的免責條件為要么是已經讓第三人知道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要么是債務沒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則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
二、欠款“道不明”,應按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人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前提。
三、債務“已分割”,同樣必須承擔償還責任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
三、如果離婚時一方有個人債務,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擔嗎
婚姻關系的本質是一種身份關系,但這種特定的身份關系同時伴隨著一定的財產關系。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允許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公證不是婚內夫妻對財產分割書面協議有效的必然形式,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離婚時如果一方反悔,協議仍然有效。離婚時一方有個人債務,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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