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中間可以重復拘留幾天?
一、老賴中間停幾天可以重復拘留
老賴中間停幾天可以重復拘留沒有法律規定,但是法院發現老賴有新的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可以重新罰款、拘留,且無次數限制。常見的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有妨礙執行類、拒不執行類、拒不報告類,拒不履行類,高消費類等五大類,違反其中任何一個,都可以重新拘留。全部處罰下來將近一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二、拘留最少需要幾天,刑事拘留最多可以拘留多久
關于對刑事拘留最多拘留多久的這個問題上,從法律的角度是最多拘留37天。因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2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你的遠房親戚武某被刑事拘留40多天,這已超過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公安機關仍未對其報請批準逮捕,也不予以釋放,縣公安局的做法是違法的。武某及其近親屬有權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縣公安局解除對武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釋放。如果縣公安局拒絕解除拘留、釋放武某,武某的近親屬可向人民檢察院反映,由人民檢察院監督縣公安局糾正其違法行為。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69條
[1]《刑事訴訟法》 第75條
三、刑事拘留一般拘留多久,一般拘留幾天
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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