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應包含哪些條款?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在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什么條款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在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條款1、租賃物的名稱
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都是圍繞租賃而展開的。沒有租賃物,租賃物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租賃物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
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是租賃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準確的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也才能準確的接受租賃物和妥善保管租賃物。
3、租賃物的用途
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用途,對于雙方當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確認雙方的法律責任有著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當而使承租物受到損失。
4、租賃期限
雙方當事人可以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可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的約定,是合同應具備的重要條款,支付租金也是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租賃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是保障合同目的實現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非常重要的條款。
二、針對承租人的哪些行為,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承租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并解除租賃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經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次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嗎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不能主張解除合同。因為出租人雖然沒有同意,但屬于默認承租人將房屋租賃給次承租人。而次承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既然有效,就不能隨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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