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由誰制定?
一、地方性法規由誰制定呢
1、地方性法規由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以及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制定。
2、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哪些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的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三、地方性的法規可以設定哪些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2、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懲罰性規定。
四、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范圍由誰制定
1.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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