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管轄權異議需要在舉證期間內提出,就是提交起訴狀后的15天,法院收到異議申請后,會在半個月內作出裁決,符合條件的,要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不符合條件的,會駁回訴訟請求。
二、我想咨詢一下管轄權異議可以拖延時間嗎
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后,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后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1、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于其他當事人。
2、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3、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采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4、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并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后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三、想了解一下對于管轄權異議可以拖延時間嗎
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后,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后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1、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于其他當事人。
2、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3、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采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4、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并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后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四、管轄權異議拖延可以多久
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規定如下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后,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后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第一,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二,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于其他當事人。
第三,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采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并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后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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