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上庭作證先說什么?
一、證人上庭作證先說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由此可見,只要了解案情,并且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與待證事實相適應,且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予以作證。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72條
[1]《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53條
二、法庭上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證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遙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法院審查核實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證。
三、證人出庭作證時,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所謂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但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除外。證人的權利證人享有作證費用補償權。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證人的義務1、出庭的義務,符合法定情形不用出庭的除外;
2、如實作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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