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申請后,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會議可行使哪些職權
一、企業破產申請后,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會議行使哪些職權
企業破產申請后,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二、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注意事項,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注意事項
1、債權人需要書面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擔保情況,并提交相關證據;
2、債權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一人代表其他人申報,也可以共同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規定,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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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七條
三、破產企業債權申報流程
流程: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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