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會的主持者
一、臨時股東會的由誰主持
《公司法》 第四十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決權股權總數25(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
5、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綜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股東會議決議書上都必須要有法人代表的簽字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現在大多數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等公司的股東,因為沒有人會心甘情愿的替其他公司承擔一些可能會發生的法律風險。如果股東是法人代表,簽字和蓋章都沒有什么區別。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四十條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五條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二、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什么職能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不同到底是啥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二者的區別1、組成不同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機構。股東大會并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綜上所述,因為公司的生命來自于股東用資金或者其他的財產作為的投資行為,而董事會雖然在公司有比較高的地位卻始終只是為公司的運行服務而不是公司的主宰者,擁有公司股權財產的股東組成的大會才可以決定公司的前途和經營方向。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