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區別,隱名股份與顯名股份的區別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區別,隱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區別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對于法律實務中對于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認定的問題,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優惠政策,規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33條
二、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都具有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嗎
隱名股東由于沒有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權權登記,是不具有對外代表公司權利的。能對外代表公司的只有企業法人或者企業負責人、顯名股東等。根據公司法的相關的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風險提示隱名股東的風險姓名未登記在股東名冊中,所以在實踐中,隱名股東有如下風險
(一)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三)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三、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一樣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是不一樣的,一個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另一個是公司的掛名股東,隱名股東需要對公司履行出資責任,但是不會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找到他,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需要簽訂協議。
四、隱名與顯名股東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隱名與顯名股東規定是根據實際出資來做出一種分類的股東的類型,因為前者主要指的就是為了規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借用他人的名義出資的,但是后者的話是屬于再注資過程當中約定將自己的名義進行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