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概念是什么?
一、不動產登記是什么意思???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登記機構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第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第三如實、及時進行登記。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記將統一,不動產登記證書,即記載房屋的產權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權信息。如房屋的建筑面積、土地的分攤使用面積等。
二、不動產登記中統一登記起到什么作用?
專業分析
進行統一登記之后,減輕群眾負擔。大大減少政府行政成本也可以減少因“證出多門”產生的產權不清、重復登記、錯漏登記等情況的發生,這樣可以更好的理清當事人之間的不動產權利界限、減少權屬糾紛,提高登記準確性及權威性,能維護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引用法規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三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四條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五條
三、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什么,什么是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1.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2.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
3.登記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
4.登記事項須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四、不動產更正登記是什么意思?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登記機構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履行以下職責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第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第三如實、及時進行登記。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記將統一,不動產登記證書,即記載房屋的產權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權信息。如房屋的建筑面積、土地的分攤使用面積等。
五、不動產登記的意義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不動產登記的意義是1、轉移不動產的所有權;
2、保護個人產權。因不動產的不可移動性,導致其所有權屬無法通過占有確認,而登記可以更明確、便捷的確認并保護不動產相關的權利;
3、其他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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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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