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函,警示函
一、警示函是屬于行政處罰嗎
1.對警示函的性質界定,非行政強制措施的警示函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對行政相對人的一種警示,如果行政相對人在此后的行為中進行了改正,或者積極消除了不良影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二、警察傳喚怎么通知你,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警察傳喚一般會采取書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如果是刑事案件傳喚當事人的,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如果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三、涉嫌尋釁滋事罪拘留通知家屬的時間是多久,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拘留了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以后,正常情況下應該在24個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但是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聯系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才無法通知的,并不違法。且《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辦案部門必須要出示拘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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