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前,申請人能否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否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申請人必須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
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申請的撤回,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五條
二、對行政復議機關的裁決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說來,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被申請人不可以起訴。
但是,以下三種情況,申請人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一是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作出最終裁決的;
二是不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的;
三是由國務院作出裁決的。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
三、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撤銷的決定合法嗎
1、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后,如果行政復議決定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銷行政復議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四、稅務行政復議優先辦理可行嗎,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嗎
1、對在稅務案件處理過程中,同時涉及行政復議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時,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個程序優先的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復議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法規,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2、稅務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加強與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聯系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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