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哪些?
一、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機構是哪個的
1.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機構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主要職責其一就是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二、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有哪些機構
我國的勞動者爭議處理機構主要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三、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哪些
我國的勞動者爭議處理機構主要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四、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機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2、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
3、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