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崗
一、職工“串崗”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工作原因與本職工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能混同,工作原因就是從事本職工作是對工作原因的限制解釋,“工作原因”包括與用人單位各項工作事務和職工本職工作所相關的事物,不應僅僅局限在與職工本職工作相關的范圍內。
二、上班期間為幫助同事串崗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三、在工作時的“串崗”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串崗”也就是私自幫助他人從事非本職工作,此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其行為本質上仍然是為企業謀利,是為企業工作的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為了履行工作職責,受單位指派外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在這一特定時間段和空間場所內,只要不從事和外派工作無關的行為,無論是工作時間還是合理的休息時間,均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其在出差地點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務,屬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區域。因此職工在單位外派出差期間意外死亡,屬于工傷。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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