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被告如何確定,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被告如何確定,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被告就是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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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二、我想咨詢一下被繼承人的債務怎么辦,繼承人是否要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被繼承人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要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三、被繼承人的債務怎么處理,繼承人是否要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1、被繼承人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要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四、被繼承人債務怎么清償,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一、被繼承人債務怎么清償根據我國《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1、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二、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當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多得者多還,少得者少還。當然這種清償仍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最多清償數額不超過他的繼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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