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工
一、職工因工致殘如何調崗,五到十級工傷職工調崗注意事項
一、職工因工致殘如何調崗職工發生工傷后,無論評定級別高低,或多或少都會對勞動者自身的勞動能力產生一定影響,導致工作崗位應當進行適當的調整或安排。《工傷保險條例》對于職工因工致殘的不同等級就勞動關系處理和工作崗位安排問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3、《工傷保險條例》對于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作安排沒有具體規定,但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無需再提供勞動,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因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應適當安排工作,但不強制進行工作,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則上應恢復原工作崗位,并允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
二、五到十級工傷職工調崗注意事項
對于傷殘五到十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有義務根據工傷職工身體傷殘的具體情況及被傷害的心理狀態,適當安排原工作或另行安排新工作,或者適當減輕工作量,當然安排的工作應當是工傷職工適任的,不能安排工傷職工難以從事的工作,從而借機進行變相逼迫工傷職工辭職或勸退。
用人單位強行變更工傷職工的工作崗位顯然是不合適的,應該征詢工傷職工的意見,并與工傷職工協商安排工作,是否難以安排取決于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主客觀的實際條件。
對于工傷職工而言,如用人單位確實提供了可供實際勞動的職位,也不能過于苛刻,也未提出過分的條件,工傷職工能夠勝任的應該接受,不能借口自身工傷而無原則地拒絕任何工作安排。對于用人單位適當重新安排的工作,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的,無權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傷殘津貼或其他工資待遇。
二、五一工資應該怎么算
五一節假日三倍工資為5月1日當天,剩余幾天安排上班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我國《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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