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行使的期限如何理解?
一、如何理解抵押權行使的期限
1、抵押權人必須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二、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是如何的,有哪些相關規定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是主債權訴訟期間。抵押權作為物權不因雙方約定的抵押期限的屆滿而消滅,法院不因抵押期限的原因判決抵押人免除擔保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的,抵押權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三、抵押權的行使期限要求是怎么樣的
1、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的要求,是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如果抵押權人未在上述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的,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權利。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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