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與刑事被告人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構成利害關系?
一、辯護律師與刑事被告人有民間借貸關系是否屬于有利害關系
首先要區分律師是被告自己委托的律師還是由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若為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被告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二、有關故意傷害案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
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引用法規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2條
三、有關故意傷害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
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引用法規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2條
四、有關故意傷害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規定
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引用法規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2條
五、有關故意傷害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
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引用法規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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