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法律有規定嗎
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1、一般嘛解除權人通知對方即可,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
3、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二、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權應當如何行使
1、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解除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三、民法典規定合同的解除權如何行使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延伸】
問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有哪些?
答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
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最后,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民法典》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于所有合同。當它適用于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四、民法典規定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通知
通過明示的方式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自通知送達到對方手中之日開始可以解除合同;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此時要準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要委托律師書寫仲裁申請書或民事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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