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何維權?
一、哪些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
一、哪些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在房屋買賣中,當事人“簽訂”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一)一方出于欺騙的故意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即房屋買賣的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其特點是一方出于欺詐的故意。
(二)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為了謀求不當利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的當事人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無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為了謀求不當利益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屢見不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出賣人和買受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表現在公有房的買賣為最多。某些單位的負責人和買受人串通,以低價出賣國有或者集體的房屋,達到損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規避法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房屋買賣的出賣人出于逃避債務的需要,假借房屋買賣的名義和所謂的買受人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三)一方脅迫另一方強買強賣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四)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無過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城鎮居民與農村村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簡單說是一方或雙方的主觀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合同的當事人對農村的集體土地屬于禁止性流轉的不動產的法律規定不了解造成的。
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購房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可以包括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和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因為購房合同的解除可能會對購房者造成一定的損失,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實際開始履行后,房價大幅上漲,升值部分的數額不僅是完全可以確定的,而且已為買受人實際享有。而如果合同無效,那么買受人不但不能享受到增值的部分,還會因合同的無效浪費更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即我們平時所說的,一房二賣。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有沒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出賣人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的;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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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三、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情況有哪些,有何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未過戶有效,但對房屋僅享有債權,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未辦理物權登記導致房屋未進行過戶屬于物權變動問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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