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于被扶養的人,然后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確定被扶養人時,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準,實際扶養屬于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系,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劣诮煌ㄊ鹿守熑稳素摀环鲳B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周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周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周歲的扶養費。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周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么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于年滿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于年滿75周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溆嬎愎綖椤 ”环鲳B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
二、多少歲可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有沒有規定?
自出生起就需要計算撫養費。如果雙方離婚之后子女由其中的一方撫養,那么沒有獲得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就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向子女支付一定金額的撫養費,并一直支付到子女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從哪時間計算的?
提問者所指的撫養費,應當不是旨指婚姻家庭關系的權利義務中的被撫人的生活費支付的起止時間,而應當是指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受害人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的開始計算時間。根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該項規定未明確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開始之日,司法實踐中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還是從定殘之日起計算,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從法理分析與法律適用上,應當從定殘之日起計算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與本意。第一,從定殘之日起計算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符合立法的價值精神?!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一個整體的處理人事損害的解釋,法條之間應環環相扣。第二十五條對殘疾賠償金明確規定從定殘之日起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它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同樣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是一種財產損失。對相同財產性質的賠償,同一部法律解釋明確了一個計算起始標準,根據法律的相同精神,被扶養人的計算起始應該與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起始時間相同。這樣有利于法律的統一適用,符合立法的精神。第二,從定殘之日起計算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可防止重復計算當事人的損失。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評殘之日期間,傷者可以向法院主張誤工費。誤工費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從事日常經營活動,因此造成的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入給予賠償。誤工費即補償受害者收入的減少,假使事故未發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來盡扶養義務。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誤工費損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發生之日至評殘之日的損失,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就應從評殘之日起計算。第三,從定殘之日起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損害結果與責任承擔相統一。依據傷殘鑒定結論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是程序必然,而從事故之日起計算沒有依據,也不具操作性。傷殘鑒定是科學量化受害人因各種形式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進而導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傷殘鑒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濟、要求賠償的依據,但是此鑒定報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講,如果被扶養人生活費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那么如果傷殘鑒定結果未出來,或當事人在傷殘鑒定前來主張,那么法院將沒有賠償標準作為依據來計算,這會導致不具操作性。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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