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原告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國家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原告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環境污染侵權原告的舉證責任是被告實施了污染損害行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產生損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辯駁原告的請求,就必須對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二、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侵權責任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一般情況下以過錯責任為原則,法律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三、合同的無效舉證責任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合同的無效舉證責任是
1、由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舉證;
2、如果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證據的,可申請法院依法調查收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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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四、侵權責任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對侵權責任案件規定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除非因為一些客觀原因沒辦法自行收集證據的,例如收集的證據涉及個人隱私,像這種特殊情況,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不過,也有少部分侵權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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