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
一、經濟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
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十八周歲“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
②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小于)”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二、法律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犯罪是需要先進行認定的,看看是否有其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沒有正當理由,獲得利益的增加,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關于不當得利的探討很多,首先我們要了解的就是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那么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哪些呢?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一)一方獲得利益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于利益的范圍,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情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該減少而并沒有減少所獲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費用等。如果不具備獲得不當利益的構成要件,如一方當事僅使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害,但自已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則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二)他方利益受損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拾得乙拋棄的沙發,所謂損失不只是減少他人既存之財產,他人可獲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給乙,乙沒有授權而轉租給其他人,造成房東甲的損失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是否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寬先生認為,雖然受有利益,而來致他人受到損害的,不構成不當得利。德國民法典第812條第一款規定“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給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負擔費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對他人負有返還義務。”這條也說明了必須要有一方受到損失。我國民法則以“造成他人損失的”表達此意。這里的損失有兩種情形第一是,現有利益的減少(直接或積極的損失)第二是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間接或消極損失) 。三、不當得利可有哪些構成要件,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一方受利益;
2、他方受損失;
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依據。
《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986條規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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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985條
[2]《民法典》 第986條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條
四、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要哪些要件
有效。民事行為有效要件有: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五、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法律要件如何要求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要件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此可知,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權限,其行為對公司、企業以及廣大的股東和出資人的利益有很大影響。我國公司法因之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義務。
1、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即侵犯了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公司、企業的股東和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構成對國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及本法對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應承擔刑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對打擊當前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的瀆職行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行為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1、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業務。既可以是為自己經營,又可以是為他人經營,還可以是既為自己經營又為他人經營,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自己經營,有的是以私人名義另行注冊公司經營,有的是以親人名義但實際是公司、企業董事、經理自行經營,還有的是在他人經辦的公司、企業中入股進行經營等。凡是向己獨資或者參與了出資的公司、企業、不論是否以本人名義,都屬于為自己經營。為他人經營包括為其他公司、企業進行經營,是指暗中擔任他人獨資、出資的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為其業務進行策劃、指揮等。
2、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營業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的營業屬于同一種類。否則,即使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了某項營業,但這項營業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營業不屬同一類營業,亦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經營的營業為兩類以上,只要其中的一類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屬同類營業,即可認定為經營了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同一類營業。這是為了防止損害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利益的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發生。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人力、物力、資金、信息來源、客戶渠道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搶占市場;或者壟斷供貨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正品、等內品產品的次品、等外品低價銷售給個人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或者高價收購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的滯銷、殘損、應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購所任職公司、企業的暢銷、緊缺商品、轉手倒賣等等。
3、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營業的過程中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即使有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經營管理的職權或者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經營材料、物質、市場、計劃、銷售等職權而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職務及有關的便利條件如人事權力、地位等指揮、控制他人利用職權而這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了非法利益,并且達到了數額巨大,才可構成本罪。否則,雖有經營行為,但沒有獲取非法的利益,或者雖然獲取了非法利益,但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最低標準,亦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所謂國有公司、企業是指國有資本占主體的公司、企業,所謂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執行機構的成員。所謂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為他人所經營的業務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經營的業務屬于同類,出于非法謀取利益,仍決意進行經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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