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利用法律為公司擔保?
一、公司對外擔保如何進行,法律依據是什么
公司對外擔保的條件1、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議;
2、約定以突破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為上限;
3、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且決議時,前述人員不得參與;
4、公司對外擔保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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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七條
二、請問一下關于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是什么
依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人同意的,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執行中的擔保是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形式要件上,應當符合‘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的形式要件,且擔保書中應當包含‘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的,公司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等材料。
風險提示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四、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是什么
公司對外擔保的條件,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看出,對于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十六條
五、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的限制情形是什么,哪些情形受到限制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頻繁;保障債權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于維護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那么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的限制情形是什么,哪些情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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