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簽合同,如何舉證?有法律規定嗎?
一、被對方脅迫簽合同如何舉證,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被對方脅迫簽合同的舉證方式如下由當事人依法自行收集符合法定證據種類的證據,例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二、怎么證明脅迫簽訂的協議,有哪些相關規定
證明脅迫簽訂的協議的方式有簽訂協議是的錄音、錄像、其余在場者的見證等。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如何認定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可以根據下列標準來認定受脅迫簽訂的合同
1、一般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應當由受脅迫方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行使撤銷權;
2、如果該脅迫行為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四、脅迫威脅簽訂的合同怎么舉證
這個舉證可以從對方和自己的意思表面,自己的錄音錄像,或者是有案發現場目擊者進行作證都是可以的。按照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七條 本法所稱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的載體。本法所稱證據方法,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行為證人陳述、專家證人的意見陳述、法律規定的司法公務人員依職權所做的勘驗報告和工作記錄等職務證據、書證、視聽資料、物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七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五、受脅迫簽訂合同如何舉證
1、這個舉證可以從對方和自己的意思表面,自己的錄音錄像,或者是有案發現場目擊者進行作證都是可以的。
2、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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