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提出條件
一、究竟符合哪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1、提起代表訴訟的情形有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而公司卻怠于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每個股東在法定條件下都可以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3]《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符合什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一、提起訴訟的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二、上述股東已經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公司機關收到申請后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于履行職責。
三、有明確的被告。
四、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
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三、符合什么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代表訴訟
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形下,股東可以提起代表訴訟
一、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已經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東提出申請后相關部門收到申請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3]《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四、股東代表訴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代表訴訟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公司遭受了嚴重損失;
2、董監高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3、有權起訴的公司人員經股東書面請求后,仍怠于維護公司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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