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被撤銷后需要履行合同嗎
一、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之后是否還要履行合同
不需要。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被撤銷后,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由總公司履行。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所以分公司簽訂合同后,分公司被公司注銷的,在合同有效期內的,由總公司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二、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要履行合同嗎
1.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是要履行合同的。
2.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被撤銷后,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由總公司履行。
3.根據法律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4.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三、分公司注銷,總公司是否應承繼履行勞動合同
應區別分公司是否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
分公司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據《民法典》和《公司法》之規定分公司的權利義務歸屬于總公司。但在勞動法范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規定,如果分公司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總公司承繼履行的勞動合同的問題。
但是,如果分公司未取得獨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也未得到總公司的委托,或者未取得獨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經總公司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若分公司注銷,則應當由總公司承繼履行勞動合同。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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