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哪些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沒有能力監護精神病人怎么辦,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沒有能力監護精神病人可以順延到下一順序監護人。監護人并不是唯一確定的,如果某一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可以順延到下一順序監護人,如果其他監護人也實在不能擔當監護職責,當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有監護的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哪些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6、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也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法律對于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于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系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 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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