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獨資或個人合伙企業是什么?
一、什么是人獨資或個人合伙企業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并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合伙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我國合伙組織形式僅屬限于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見獨資公司)。
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是法人么
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個人獨資企業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三、個人獨資企業是合伙制企業嗎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四、合伙企業可以是個人獨資嗎
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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