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一、我想問一下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有什么不同
1.共同保證人之間關系的不同
1、按份共同保證各保證人之間有約定的保證份額;
2、連帶共同保證各保證人之間無確定的保證份額;
2.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關系
1、按份共同保證與債權人有約定,債權人只能在其保證份額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即保證人只在其份額內承擔責任;
2、連帶共同保證與債權人無約定,債權人可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全額權利,即任何一個保證人都要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且保證人之間是連帶關系;
1、按份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僅對債務人有追償權;
2、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債務人追償,對債務人不能完全追償的部分,各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二、你好請問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有什么不同
1.共同保證人之間關系的不同
1、按份共同保證各保證人之間有約定的保證份額;
2、連帶共同保證各保證人之間無確定的保證份額;
2.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關系
1、按份共同保證與債權人有約定,債權人只能在其保證份額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即保證人只在其份額內承擔責任;
2、連帶共同保證與債權人無約定,債權人可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全額權利,即任何一個保證人都要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且保證人之間是連帶關系;
1、按份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僅對債務人有追償權;
2、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債務人追償,對債務人不能完全追償的部分,各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三、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有什么不同
1.共同保證人之間關系的不同
(
1)按份共同保證各保證人之間有約定的保證份額;
(
2)連帶共同保證各保證人之間無確定的保證份額;
2.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關系
(
1)按份共同保證與債權人有約定,債權人只能在其保證份額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即保證人只在其份額內承擔責任;
(
2)連帶共同保證與債權人無約定,債權人可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全額權利,即任何一個保證人都要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且保證人之間是連帶關系;
3.追償權
(
1)按份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僅對債務人有追償權;
(
2)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債務人追償,對債務人不能完全追償的部分,各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四、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的區別
1、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各個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債務,每個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在保證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都不能免除。連帶保證的各保證人雖向債權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但在保證人內部之間仍依一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份額,依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而定;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各保證人平均分擔保證責任。
2、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的,為按份保證。按份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僅就其約定的份額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償的債務份額向主債務人追償。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五、保證合同是格式合同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保證合同不是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可以對保證合同的條款予以協商,并不必然的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但是保證合同中并不排除格式條款的適用,一些專業性強、可以重復適用的條款可以直接寫進合同中。
六、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物所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怎么辦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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