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何認定工傷復發?
一、在我國如何認定工傷復發,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在我國認定工傷復發,是需要遞交相關的材料,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鑒定的。如果是勞動者因公負傷的,此時是可以獲得工傷賠償的,再出現了傷情復發的情況,此時也是可以進行工傷鑒定的,并且也是要經過相關的程序的。
二、工傷認定作出的時限為多少天,工傷認定作出的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舊傷復發是否重新認定工傷,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舊傷復發不需要重新認定工傷,但是可以重新對傷殘等級進行認定。如果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工傷治愈之后又復發的,該勞動者依然可以享受工傷的待遇,也可以請求工傷保險機構予以賠償,不需要再次做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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